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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凡枣庄市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均在财税、收费、土地使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投资额大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可给予特殊优惠。
 土地优惠政策
 (一) 租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每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地,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10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10000万元以上的,15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
 (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政策上缴国家、省部分一次性缴清。市以下政府收入部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缓缴3年,到期一个月内缴清,返还30%;1000万元以上的,可缓缴5年,到期一个月内缴清,返还50%;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
 (三) 对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科技、教育为30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按规定优先发展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非经营性项目;在竞标经营性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经营权。
 财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含市级,下同)留成的全部、后两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二) 新办工业企业,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3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4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兴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三) 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
 (四)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形成增值税、所得税的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六) 对新建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一般贸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该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七) 对总投资10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枣庄新城区内的项目,享受第(一)款优惠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可再延长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除外),减半征收。省级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二)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产后5年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级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三) 投资市新城行政区建设,投资流通贸易、金融、保险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享受第(二)款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四) 投资水利、港口、码头、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参与旧城改造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建设期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省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政策
 (1)凡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可自愿来我市落户。
 (2)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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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枣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aozhu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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